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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2014/8/21 11:19:17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常质监〔201414

 

 

关于实行《常州市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建设、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89号),全面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改革工作,我站结合常州实际,制订了《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现予以印发实行。

附件: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常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监督巡查试点方案》,规范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转变职能、定好角色、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强化企业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构筑企业诚信体系,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水平,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我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市城建局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质量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各巡查科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每周监督工作计划,采取“以执法为特征,以巡查为手段”的方式,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和工程实物实行质量形成过程动态监督,并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直接发包备案书或中标通知书时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领取登录申报系统的用户名及密码,访问“常州市建筑市场网”(网址:http://www.czjzsc.net/),登录“建设单位网上申报系统”,上传以下相关申报材料,按步骤进行网上申报: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书及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监理合同;

(5)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办公室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认真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手续办理后,分管站长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项目监督科室,办公室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其他有关信息输入《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第五条  巡查科在监督抽查、巡查工程时应注意是否有漏监内容及工程,及时向站内反映信息,由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工程实际作出处理。

对于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时工程已施工的,申报资料应包括有关工程已施工部分质量认定、鉴定意见和实施行政处罚有关材料。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第六条  巡查科根据“管理系统”的工程安排明确监督联系人。

第七条  监督联系人在制定《监督计划》前,应认真阅读施工图设计文件,加深对图纸的理解,确定质量重点控制内容,《监督计划》为内控档案资料。

第八条  《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内容、巡查重点和监督申报点。应将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巡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桩基、主体施工过程质量,尤其是钢筋等隐蔽工程质量;

2)装饰、安装分部工程施工过程质量;

3)防水、屋面、节能等其他分部工程施工过程质量;

4)与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反映热点问题所涉及的相关节点施工过程质量;

5)其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可将重要的节点及部位设为监督申报点,原则上可设立为:

(一)桩基第1根桩开打及施工进度至30%

(二)基础钢筋隐蔽验收的抽查;

(三)有地下室结构的顶板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抽查;

(四)底层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抽查;

(五)中间主体结构转换层楼面钢筋隐蔽验收的抽查;

(六)顶层屋面钢筋隐蔽验收的抽查;

(七)安装及装饰工程中重要使用功能的管、线的隐蔽验收的抽查。

(八)外墙保温施工抽查等。

第九条  《监督计划》由监督联系人组织编写,巡查科负责人审核批准,其中重要工程报分管站长审核批准。《监督计划》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施工进度分阶段进行。

第十条   监督联系人应在办理工程监督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首次监督检查,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告知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踏勘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将抽查情况填写“首次监督抽查记录”,并输入“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质监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监督工作重点。

第四章  工程质量行为抽查

    第十二条  首次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巡查科应对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进行抽查,由监督联系人填写《工程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抽查记录》和输入“管理系统”。

巡查科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发现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原件)有不完整、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在限定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提交给监督联系人。在抽查时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应报站长室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施工期间相关责任主体人员有变更时,应检查变更资料。

第十三条  巡查科监督抽查、巡查时,应重视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行为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并每周汇总交总工办,由总工办向有关方公示。

第十四条  材料检测科在对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等检查时,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责令改正,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应在限定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反馈;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并每周汇总交总工办,由总工办向有关方公示。

第五章  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第十五条  我站对工程实体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  巡查科对工程实体监督的抽查频率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进度、质量状况等实际情况,遵循“突出重点,随机抽查”的原则。

第十七条  工程实体监督的内容主要为:

(一)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

(二)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过程作业面的施工质量、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抽查的结果,由监督联系人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问题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整改通知书》,《工程质量整改完成报告》应要求及时反馈;有严重的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的工程由巡查科提出、站长审查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责令整改;局部停工的工程收到《工程复工申请报告》,经复查问题已处理,按相应工作程序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十九条  巡查科人员抽查时发现有质量问题,需要进行检测的,由巡查科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书》,交相关责任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条  稽查科根据巡查科的工程情况进行工程实体质量稽查,应突出重点,稽查内容参照第十七条要求进行,根据抽查的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及时转交巡查科进行落实、处理。对稽查中发现有不良行为内容的,应建立《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表》,并每周汇总交总工办,由总工办向有关方公示。

第六章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主要针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分部进行。

第二十二条  巡查科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结合监督巡查,随机进行监督抽测。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参照下列项目确定:

(一)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二)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钢筋保护层厚度;

(三)现浇楼板结构厚度;

(四)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

(五)混凝土结构构件轴线、几何尺寸及分户验收中涉及的有关测量项目。

(六)钢筋(尤其是外加工钢筋)直径;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主要采用有关便携式仪器进行。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频率根据工程实际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2014版)的有关要求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巡查科应及时将抽测结果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和输入“管理系统”;经抽测对工程质量确有怀疑的,由巡查科负责人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通知单》,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应提出经设计单位同意的处理方案,巡查科会同总工办协商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处理后由巡查科对有关资料复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巡查科应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的数据、处理结果汇总、归档和输入“管理系统”。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一)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联系人,巡查科及时报站领导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填写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站及时报市城建局和省质监总站。

(二)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由巡查科提出、分管站长审查、站长签发《工程局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三)巡查科和总工办协商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技术方案、结果符合有关规定后,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经分管站长审查、站长同意签发《工程复工通知书》。

(四)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巡查科应及时到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填写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和输入“管理系统”,督促有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巡查科认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和技术方案符合要求,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经分管站长同意后实施,处理结果报巡查科备查。

(五)巡查科应根据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及设计要求对事故的处理过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报告处理监督要求:

巡查科应根据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有关信息及时责令有关责任方处理,并督促处理结果报告及时反馈。

第三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工程中,发现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等质量行为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及时反馈给材料检测科进行查处;造成质量问题的材料检测科参与处理。

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生产厂家的违规行为应立案查处的,由站长室报市城建局。

第八章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一)     基础(桩基)、主体及其他专项验收监督。

1)由监理(施工)单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网上通知(或书面通知)巡查科,巡查科原则上不对基础(桩基)、主体等分部验收进行监督,如巡查科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对验收进行监督,必须报站长室同意。

2)如巡查科收到验收申报信息后,根据监督信息认为不符合验收条件,应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施工现场,暂缓组织验收,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并申报。

3)如巡查科在验收通过后,发现验收组织形式、程序以及资料、实物等明显不符合有关要求的,上报站长室同意后,可作出验收无效的监督决定,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并申报。

(二)节能专项验收监督由稽查科负责。由监理(施工)单位提前3天网上通知(或书面通知)巡查科,巡查科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及时告知稽查科,稽查科对验收进行监督抽查。

(三)分户验收监督由巡查科负责,总工办对验收进行监督抽查。由监理(施工)单位提前3天网上通知(或书面通知)巡查科,巡查科将有关信息告知总工办,商定验收监督事宜。

(四)参建各方不再需要组织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竣前检查)。

(五)对有关验收进行监督的,监督人员应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并输入“管理系统”。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整改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参建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3天之内将验收记录递交巡查科。

(七)巡查科应将每周监督验收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总工办,由总工办向有关方公示。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报送巡查科,巡查科将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监督档案送交总工办复核,总工办审查资料符合要求后,提前2日通知巡查科,巡查科监督联系人、总工办派员按期进行现场验收监督;如审核资料不符合要求,应提前反馈给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择日组织验收。

(二)质监人员监督重点是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并对实体质量、相关资料和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进行抽查。由总工办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并输入“管理系统”(《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整改或要求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